阿斌和阿洁曾是一对恩爱夫妻,开了一家“夫妻公司”,按照公司的股份持有,丈夫阿斌占有80%的股份,妻子阿洁占有20%的股份。然而,去年阿斌和阿洁因为感情破裂走上法庭闹离婚,阿洁认为,对于这家“夫妻公司”的财产分割,应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不应该是根据所占的股份多少进行二八分,而是应该五五分。究竟要如何分割?近日,溧水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判定。
夫妻婚后开“夫妻公司”
南京市溧水区的阿斌、阿洁原是自由恋爱,1998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2001年7月,股东阿斌和江某创立云宇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其中阿斌的认缴出资额为40万元,江某的认缴出资额为10万元。江某并未实际出资,只是挂名股东,注册资金50万元全部系阿斌、阿洁夫妻二人出资。
2008年5 月20日,阿斌和阿洁作为云宇公司的两个股东签订公司章程,其中章程第十四条约定:股东阿斌的出资额40万元,出资比例为80%;股东阿洁的出资额10万元,出资比例为20%。2008年6月4日,工商管理局根据该公司申请,颁发了《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并将云宇公司原股东阿斌和江某,变更为阿斌和阿洁,其中阿斌的认缴出资额为40万元,阿洁的认缴出资额为10万元。
至此,云宇公司成了名副其实的“夫妻公司”。
离婚时公司财产怎么分?
不过,2012年9月,双方因为感情破裂,阿斌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时对公司财产进行分割处理。阿斌认为,该公司有明确的公司章程,应该按照公司章程双方二八分。
然而,阿洁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同等权利。“云宇公司成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是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章程适用范围仅限于公司法,不能依公司章程改变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规定。法院不能将公司章程中公司股份的比例理解为我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分配协议,请求判决为阿斌和我各持有公司50%的股份。”阿洁在法庭上说。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斌要求离婚,阿洁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阿斌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对于阿斌、阿洁争议的公司股权份额问题,法院认为,云宇公司成立于阿斌、阿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的财产确实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判定按公司章程分割财产
“但由于阿斌、阿洁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阿斌的出资比例占80%,阿洁的出资比例占20%,即阿斌享有公司80% 的股权份额,阿洁享有公司20%的股权份额。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将双方在公司登记中载明的出资比例作为划分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因此,阿洁请求分割云宇公司50%的股权份额,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工作人员说,因此法院判决,解除阿斌与阿洁的婚姻关系;云宇公司的股份由阿斌占80%,阿洁占20%。(文中名字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