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婚前用30万元首付,贷款买了套商品房,产权人登记在我名下。2011年,我与王某结婚后,搬入该房居住,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今年7月,我们决定离婚。王某对我称,要对婚后我用夫妻共同收入偿还的房屋贷款的增值部分进行分割。请问:若离婚,夫妻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读者 刘辉
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雁群解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此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即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你们夫妻双方婚后还在继续还贷,且双方并未进行婚后财产约定,所以,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和房屋贷款增值部分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方有权要求分割。
您可与您妻子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可向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常情况下,您婚前拥有的个人房产法院会判归您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对应房产增值部分,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判决您给予对方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