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妻子宋洁2009年5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已4岁。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今年3月19日晚,宋洁与我发生矛盾,一气之下,她用家中剪刀和刀片将家中电器、家具、灶具、衣物等予以不同程度的毁坏,并将家中存放的烟、酒全部捣烂。当晚她离家出走。事后,我委托物价事务所对损坏的家庭财物进行鉴定评估。经鉴定,被毁坏的物品总价值7540元,其中宋洁陪嫁物价值1524元。5月11日,我向宋洁提出离婚,并要求宋洁赔偿毁坏财物损失7540元。但宋洁称损坏的财物都是结婚时双方家长赠送的,是共同财产,没有侵犯我的利益,不存在赔偿责任。宋洁的说法受法律保护吗?
法律顾问解答:《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宋洁故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使得离婚时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显著减少,显然侵犯了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权。
在具体处理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21 条之规定,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