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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生前财产赠与其他女子 妻子为讨回告到法庭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9 ℃

  导读:丈夫徐某去世后,张某发现家中的多张银行卡上的钱没了踪影,报警后才得知丈夫已经将19.8万元赠与了另外一个女人蒋某,张某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将蒋某告上法庭。该案一审结束,张某丈夫的私自赠与被法院确定部分无效。

  张某称,2012年9月,丈夫去世后,自己在整理他的遗物时发现,丈夫的多张银行卡资金去向异常,遂向丈夫生前居住地乌鲁木齐市幸福路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调查,发现蒋某曾多次从张某丈夫的银行卡上取款19.8万元,双方协商,蒋某坚称是张某丈夫赠与的财产,拒绝返还。

  张某很生气,她认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对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时,双方应协商一致。丈夫向蒋某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取得自己的同意,其与蒋某的赠与合同应属无效。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将蒋某诉至法院。

  蒋某在法庭上答辩称,徐某去世后,在张某报警之前,她就已经向幸福路派出所反映过关于徐某赠与其财产的事情,要求进行备案,但派出所没有受理。同时,徐某之前告诉她,在乌鲁木齐没有其他亲人,自己从来都不知道他还有婚姻有家庭;既然张某提交了结婚证,自己也认可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

  张某的丈夫之所以赠与财产,是基于自己和母亲多年来对他无微不至地照顾,以及双方之间近乎亲人之间的感情。因此,蒋某认为该赠与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依法认定为有效的合同。经审理查明,张某与徐某是夫妻关系,1969年登记结婚。两人结婚后,因工作及生活习惯直至徐某去世前,两人一直两地分居,生育子女也生活在内地,徐某独自生活在乌鲁木齐市。2012年9月,徐某因病去世。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徐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属双方共同所有,二人对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徐某在未经张某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财产赠与蒋某,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利。考虑到徐某已经死亡,赠与财产的一半现在已经转化为遗产,徐某生前的赠与行为系其对自己财产如何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尊重死者的意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徐某与蒋某之间赠与合同部分无效;蒋某返还张某9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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