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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性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7 ℃

  

 

  《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均为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特殊情形需要具体区分。现将散见于各司法解释或法院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性认定归纳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财产能否转化: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何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婚前夫有一套房产,婚后夫同意将妻的名字加到产证上,从而将该套房产登记变更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2. 关于彩礼:根据各地的风俗习惯,在登记结婚之前,男方通常被要求支付一定的彩礼于女方,对于该彩礼的归属,若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则彩礼应予以返还:(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夫人困难的。除上述情况之外,一方或双方受赠的彩礼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五项的细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下三种财产收益属于其他其他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伤残补助金等: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5.军人的复员费或自主择业费: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6.婚后买断的房屋产权归属: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7.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8.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婚前一方购买婚后还款: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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