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与丈夫陈某共生育三个子女,陈某去世后(1997年2月13日)未进行遗产分割继承。孙女士2000年参加房改,购买了一套房产,且房产证登记在孙女士自己名下,在参加房改时孙女士用到了丈夫陈某的工龄,且拿出了与丈夫陈某的共同积蓄用于交购房款。问:孙女士是否有权单独处分该房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法民字4号《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买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陈某死后,孙女士与三个子女并没有进行遗产分割,那么,该房产就应为孙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死后,孙女士与三个子女应为该房产的共同共有人,根据《物权法》第103条之规定,孙女士若处分该房产,应经得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因此,孙女士是无权单独处分该房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