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香港一男子为比自己小27岁的女子买房买车,花费过百万元。事情败露后,夫妻两人共同起诉,要求女子退还全部款项。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丈夫花费的钱款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属于妻子的一半被告应该返还,而属于丈夫的一半,无需返还。最终判令被告向妻子返还50.6万元。
原告:第三者应全额退还财产
香港人张军(化名)在中山市企业任厂长,今年已经58岁。妻子陈晶(化名)56岁。2007年,张军认识了小他27岁的车间女工夏南(化名),两人关系逐渐密切。2009年,张军花费24万余元为夏南买了一辆小车;2010年,张军首付26万余元在世纪新城买了一套149平方米的房子,登记在夏南名下,之后又花费三四十万装修房子;2012年,张军再次斥资15.5万元在世纪新城买了一个车位,也登记在夏南名下。
两人的关系一直持续到2012年,去年张军的老婆陈晶发现此事后怒不可遏,直指夏南是第三者。她认为张军给夏南购置财产的钱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经过她本人同意张军无权赠与他人;夏南的所得不合法,应该全额退还。2012年,陈晶、张军夫妻二人把夏南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111万元。
被告:存在竞争关系原告恶意起诉
而在夏南口中,这一切完全是另一回事。夏南称,张军是她的上级,张军为她购买的房屋、车辆款项其实是双方口头达成的业务提成,所以这笔钱实质上是她的工作报酬。张军当时究竟支配的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她也无法判断。
夏南认为,她和张军之所以产生矛盾,是由于2012年7月,张军把他儿子调到自己的部门,企图接管她的业务,随后还把她无故开除。夏南称自己后来跳到同行业工作,与张军形成业务竞争关系,张军便恶意起诉,要求她返还财产。
另外夏南指出,张军根本不能作为原告起诉,即使她侵犯了夫妻财产,也应该由陈晶起诉张军。
[法院判决]
“工作报酬”无依据夫妻财产要返还
最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夏南辩称张军为她购买的财产是业务提成,但是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张军认可双方的行为属于赠与,夏南无法反驳。因此该案属于赠与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赠与合同是不对等的合同,受赠人无需支付对价即可接受赠与。
经查,张军购买房屋、车位及小车的款项都是由其个人账户支出,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物权法》,夫妻俩各享有共同财产的一半。原告张军未经陈晶的同意擅自处分陈晶的财产,事后也没得到陈晶的追认,属无效的民事行为。被告夏南获得财产的一半应向原告陈晶予以返还。
法院认为,张军向夏南的赠与财产是自愿行为。张军曾提出自己和夏南是不道德的男女朋友关系,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对此法院认为,即使两人之间是不道德的男女朋友关系,张军的赠与行为属不法原因给付(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出于不法原因,如违反公序良俗给付金钱、财物的行为)。但对于不法原因给付,已给付的,不予返还;未给付的,无需履行。故被告夏南无需向原告张军返还属于他份额的财产。最终,法院一审认定本案应返还财产的总额为1013875元,被告夏南应向原告陈晶返还5069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