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卢某瞒着妻子周女士,六年间给了情人方小姐近40万元,周女士得知后愤而起诉。近日,周女士从法官手中领回了这笔款项。
【案情介绍】
1987年,周女士和丈夫卢某登记结婚。婚后,卢某专心做生意,周女士则做了全职太太。去年,周女士发现丈夫的手机中有些短信内容不太正常,一番调查后她发现,丈夫卢某居然有一个情人,对方是卢某公司员工方小姐。禁不住周女士一再追问,卢某承认他在六年间陆续赠予方小姐钱物价值38万余元。
“这些款项并不是他无偿给予的,而是老板支付给我的劳动报酬加提成,还有我为公司垫付的一些款项及利息。”面对周女士的质问,方小姐这样解释。她还表示自己只是卢某公司员工,与老板不是情人关系,自己的室友能证明二人清白。
但周女士向法庭提供了2010年10月方小姐向卢某发出的短信内容证明二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且这种关系维持六年之久,法院予以认可。
【案情结果】
最终,法院判方小姐返还卢某赠与的财产。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卢某未经周女士同意即将款物赠予方某,属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周女士的财产权。且事实上,卢某的赠予行为本身基于其与方小姐的不正当关系,亦违反了《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相关规定。方小姐明知卢某有配偶,仍与之建立情人关系,并接受赠予,具有明显过错。据此,判决方小姐向周女士返还钱款38万余元。近日,这笔钱款已执行到位。
而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控制或管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无管理和支配权,甚至对其配偶的收入以及家庭共同财产的状况均不得而知。一方在未经得另一方的同意下,随意转移、变卖甚至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非常普遍。
近年来,类似此类因婚外情导致的财产纠纷有逐步增加的趋势。《婚姻法》解释(三)实施以来,在上海一中院审理的86起离婚官司中,就有13起与“小三”有关,其中都涉及到财产问题。记者了解到,常见的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用夫妻共同财产为非婚生子女或第三者购买不动产或黄金首饰等贵重物品、购买高额保险或理财产品;将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以变卖、赠予的方式转移过户给非婚生子女或第三者;或把自己名下的股权以低价或无偿方式转让给第三者。
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妻子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卖”给情人,且签订了像模像样的合同,实际上并无钱款往来。气愤的丈夫认为自己的利益受损,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为妻子无权独自处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撤销了所谓的买卖合同。
【专家说法】
法律专家表示,“合同自由是有限制的,如果所订立的协议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协议就会被认定为无效;还有,如果没有处分权的当事人以订立协议的方式处分了第三人的财产,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在这种案件中,作为第三者往往以“不知道属于共同财产”为由来对抗,认为属于双方之间自愿达成了协议,与第三人无关,但实际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财产大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其擅自处分的行为或赠予第三者的行为往往是无效的。受害的配偶作为无过错方,可起诉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