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是:王女士和丈夫在婚后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是由其婆婆支付的,之后五年也是由婆婆支付的贷款,近几年是由王女士丈夫来还贷,房产证登记为其丈夫名下,夫妻双方没有关于财产方面的约定。现在王女士想和丈夫离婚,其他财产方面双方都达成了一致,只是双方对于上述房产的分割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其丈夫认为首付款是由自己母亲支付,而且还贷也是自己和母亲一直在偿还,王女士没有支付过任何费用,所以该房产不应当有王女士的份额,现在王女士想知道自己是否能分得部分房产?
律师经过进一步的了解涉案的房产详细情况,给王女士作出如下答复:该房屋为婚后所购买,同时夫妻双方也没有关于婚姻期间的财产约定,虽然房产证上只登记了其丈夫一人为房屋所有权人,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涉案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婚后共有财产,王女士应当作为房屋共有人享有相应权利;另外,对于其婆婆的首付款以及五年的还贷款,可以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来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的共同财产来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