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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知识产权形态存在的财产证据的取得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3 ℃

  认定这些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载体及来源有:

  (1)专利权证书。这种证据可以证明发明创造形成的无形财产及可能的价值。

  (2)商标权证书。这种证据可以证明商标、品牌形成的无形财产及可能的价值。

  以上两种证书如果被藏匿无法取得时,补救的方法是到专利权、商标权办证机构复印收集申请、公布的材料予以证明。

  (3)已发表的著作。这种证据可以证明著作的再次发表、发行可能带来的收益。

  (4)著作稿件及与出版商签订的出版发行协议。这种证据可以即将发表的著作可能带来的收益。

  以上证据仅能证明无形财产的存在,但不能证明其具体价值的绝对数,因此,也需要根据诉讼的需要和法律的规定创造证据来弥补,即创造鉴定结论这种证据以证明其现实价值。

  到有关部门复印收集档案材料时,为了确保复印材料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要注意要求档案保管部门在复印材料上每页盖章证实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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