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分给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应给另一方相当于财产一半的价值补偿。可见,财产价值的确定是财产处理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离婚案件中,分割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收益),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应区分财产的种类区分情形处理。具体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灵活采取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因案而异,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财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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