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齐某在和张某恋爱期间决定买房,后齐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与开发商签订了一处房屋的购买合同,但是在购房合同上签署了齐某和张某两个人的名字。后来双方结婚生子,但是最近以来矛盾逐渐升级,导致感情破裂,双方都想解决婚姻问题,但是对婚前购买的房屋是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还是齐某的个人财产双方产生了分歧,最后双方诉到法院。
本网认为,此房屋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因为齐某和张某共同在购房合同上签名,那么张某就与齐某一起共同作为合同相对一方,享受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依据购房合同张某有权获得部分房屋所有权,开发商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购房款,齐某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行为是代替张某履行了张某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行为。那么代替张某履行合同义务的齐某是否有权主张房屋所有权归其一人所有呢?显然不能。张某作为合同主体一方,其享有的权利来自于合同,而非齐某,齐某无权主张张某不享有购房合同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