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原为夫妻,之后因夫妻关系不和分居多年,并于 2000年1月20日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因张某对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配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其夫李某购买福利彩票并中得奖金人民币15万元,扣除税收,李某实际获得奖金人民币12万元。张某认为,该奖金获得之际,张某与李某的离婚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上诉时二审法院未作处理,故张某重新向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李某给付彩票奖金人民币6万元。
1、离婚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间婚姻关系是否存续?
是。李某购买彩票并中奖是在离婚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间,虽然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是,由于张某提出了上诉,导致该判决并未生效,也就是说,在此期间,张某与李某仍然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购买彩票并中奖的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在二审期间获得的财产,能否在二审中一并处理?
不能。由于李某中奖是在离婚案件的二审期间,一审中并未涉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终审制的原则,除非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否则,二审法院不宜对此财产进行判决,而是应当告知张某另行向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笔中奖奖金。
4、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应当平均分配?
否。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因为夫妻关系不和已经分居多年,在此期间,双方实际上并未履行夫妻义务,经济上也已经相互独立财产,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因此,李某在与张某分居期间以自己所得购买彩票,在审理中应当充分考虑李某对这笔财产的贡献,酌情予以多分。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分得该笔中奖奖金中的2万元。
1、《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财产分割意见》第2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最高人民法院《财产分割意见》第8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