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2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什么是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
    发布时间:2016-01-24 07:24:2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167 ℃

    在生活中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常见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作为利他合同,或者可称为第三人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由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合同中第三人亦称为受益人。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除应具备债权人与债务人合意等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需具备两项特别的其他要件。一是债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而不是向债权人履行。二是不但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权利而且第三人也可以直接取得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第三人还没有取得请求权的,而不是真正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多是由于合同履行地点为第三人处。故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并不是以第三人表示接受利益为成立要件的。

        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时,债权人可以事先向第三人征得同意,也可以事先不告知第三人。

    债务人按照与债权人订立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时应当通知第三人。第三人接到通知如果受领的,应当明确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如若第三人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应当将不受领的情况通知债权人,并协商解决办法,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承担。第三人受领迟延的,应当承担迟延受领责任。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