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具有特殊的亲属关系,即该类案件中的当事人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正基于此,该类案件中在判断财产增值归属等问题时,需要考虑当事人之间基于身份关系对于财产增值的贡献的问题。
夫妻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有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如果这些行为足以导致财产本身的增值,即该行为对财产的增值作出了贡献,那么在处理增值财产归属问题时,就应当考虑对行为人结合贡献比例进行补偿。如果财产的增值与行为人的婚后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即当事人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财产价值的增加,那么,财产的增值部分就应当归财产所有人所有。
本案中,诉争房屋是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该房屋的价值发生了增加。房屋价值的增加不是基于刘某与李某结婚的事实,也不是由于刘某婚后对房屋的投资、经营等行为,而是由市场的自然变化导致。也就是说,刘某并没有对房屋的增值作出具有贡献性的行为,刘某没有权利分得房屋的婚后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