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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4 ℃


答: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能属于,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的补偿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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