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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5 ℃

  的来源包括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共同劳动所得及其他合法收入和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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