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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虽属夫妻共同财产 但离婚一年后无权要求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08 ℃

2008年9月3日,黄某与王某协议离婚。2009年11月,黄某经济陷入困境,遂找到王某要求分割王某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3.6万元(婚姻存续期间取得2万元)。王某不肯,黄某遂将王某起诉到了当地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公积金部分应属于,但黄某提起诉讼时超过一年且无其他正当理由。法院最终没有支持黄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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