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0年小李为结婚需要,首付10万元人民币、从银行按揭贷款15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其后小李与小刘结婚。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到2004年底,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闹离婚,此时该房产的价值已达50万元。双方在谈及房屋的问题时,小刘认为,以目前的房产价值除去小李的首付款后所剩余的40万元应当按进行分割,要求分取一半,即20万元。而小李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购买的,应当属于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后双方将此纠纷诉之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该房产为小李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而对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15万元银行贷款,小李应偿还小刘其中的一半及其相应的利息。
律师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该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小李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夫妻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如属于个人财产则仍归个人所有。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并且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夫妻双方的延续而转化。本案中,小李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了房产并取得了产权证,因此,从法律上说,该房产应当属于小李的婚前个人财产,当然,银行的贷款也属于小李的婚前个人债务。
本案的特殊性又在于婚后由两人共同偿还了购房的银行贷款,而且在婚姻存续期间该房产增值了,但这并不影响房产的归属。因为当初小李是向开发商购房,在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小李,并办理了房产证后,房屋买卖已经完成。至于在银行贷款只是借款关系,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向银行还贷只是属于偿还债务的行为,并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系小李婚前取得的性质。同理,该房产的增值是小李个人财产的增值,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由于该房产是小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就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至于婚后所偿还贷款的行为,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小李的个人债务,因此,小刘应当获得还款数额的一半及其利息。另外,从情理和公平的角度出发,小李还可以对小刘进行适当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