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7年12月,陈先生和售房单位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购买了一套房屋。1998年3月,陈先生和左女士登记结婚,婚后陈先生分两次付清了房款。去年8月,左女士起诉要与陈先生离婚,并要求分割住房。陈先生认为,房子是婚前购买的,应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在婚前签订的购买协议,但协议的履行时间在婚后,而且陈先生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两次交纳的购房款是来自。法院推定,该房屋应认定为。据此判决房屋归陈先生所有,陈先生给付左女士房屋补偿款15万元。
【评析】
法律界网站认为,其实严格来说,这套房产不能完全说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应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陈先生在婚前付款的部分,另一部分是婚后陈先生分两次付款的部分。其中其一部分属于陈先生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后一部分因为陈先生无法证明房款是自己的婚前财产,所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应该平分。所以房产归陈先生,然后陈先生补偿前妻一部分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