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1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共同财产入股,作为隐名股东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8 ℃

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共同财产入股,作为隐名股东的情况分析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将共同财产交由第三人入股,第三人是名义股东,夫妻双方是隐名的实际股东的,并和第三人签订隐名出资协议的,该部分资产属于,应当予以分割。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