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存续期间,如果没有约定财产归属,不论各方收入情况如何,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夫或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于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各共有人不能按双方收入的比例享有共有权,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得到双方共有人的同意后才能进行。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也不能退出共有,因此,夫妻一方不能单方出卖夫妻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