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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4 ℃

背景分析:近两年,随着本市房价稳步上升,不少市民手中的房屋都升值了一二十万元,甚至更多。另一方面,2001 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有较大调整。这两

背景分析:近两年,随着本市房价稳步上升,不少市民手中的房屋都升值了一二十万元,甚至更多。另一方面,2001
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有较大调整。这两个因素使得 离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这类纠纷越来越多。对这个问题,不仅市民理解不一,就连本市各区县法院的判决和法律专家的意见也不尽相同。为此,记者走访了沪上几位房产法律专家,请他们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典型案例:2002 年初,刘先生与马小姐喜结良缘。当初为准备结婚,刘先生在2001
年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用作新房。在2001
年底拿到的房产证上,仅有刘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婚后,刘先生与李小姐共同还贷。之后,两人因种种原因,感情破裂,最终于2003
年年底离婚。在离婚过程中,双方为房屋的分割发生纠纷。李小姐认为,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而且要考虑到房子的增值情况。刘先生却认为,房屋是他一个人买的,所以李小姐无权要求分房子。

各方观点:中建律师事务所姚远律师:婚前个人所购房屋,婚后不属夫妻共同财产。与以前根据结婚年限确定婚前个人所有房屋是否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同的是,我国2001
年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据此,姚律师说,由于房屋是刘先生在婚前购买的,而且房产证上也仅有他一个人的名字,因此那套房屋是刘先生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马小姐当然无权要求房子一人一半。但马小姐提到,在和刘先生结婚两年间,她也参与了偿还购房贷款。如今房屋升值,她应当有权享有部分房子增值的收益。对这个问题,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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