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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存在的误区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4 ℃

      一、财产分割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夫妻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这些财产仍然是由其掌控,并未履行赠与。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不生效。实践中,此类约定大多被认定为无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不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被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财产分割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在实际中,不少拟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中有“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的条款。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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