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女士:我与刘某于2010年结婚,并未生育子女。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3年10月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登记在刘某名下但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的房屋一套、别克牌小轿车一辆归我所有,刘某未分得任何共同财产。2014年8月,我与刘某复婚,在此之前双方均未与他人结婚。但我和他复婚不久,感情再次出现危机,我现在再次离婚的话,可以要求刘某履行之前的离婚协议吗?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谢小婷律师:《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你与刘某在前婚离婚时对房产和汽车进行了分割,房产和汽车已经成为你的个人财产。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复婚前分得的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恢复而回归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复婚时或者复婚后你未与刘某重新对该财产做专门约定的话,你离婚时可以要求刘某履行之前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