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2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姐弟有偿转卖房产 离异丈夫诉请确认合同无效被驳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4 ℃

    年过半百的阿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把一处房产有价转让给了弟弟阿林。离异的丈夫阿陆,却以阿菊以远低于市场价把房产转让给了内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阿陆的诉请,判决不予支持。

    阿菊与阿林系姐弟关系,阿菊与阿陆原系夫妻关系。上海市长宁路某号601室房屋原系阿林所有。2003年1月初,阿林将该房屋以人民币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姐姐阿菊。同年2月上旬,阿菊经核准为该房屋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同年11月末,姐弟俩再次签署合同,约定姐姐阿菊将该房屋转让给阿林,该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4.46万余元。同年12月上旬,阿林成为了该房屋不动产登记权利人。2004年11月及2005年7月,阿菊向法院起诉与阿陆离婚。2006年4月,二审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对该房屋确认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8万元,并确认房屋的增值款为3.5万元而予以分割。

    2008年1月,阿陆向法院起诉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阿菊瞒着自己,将该系争房屋擅自转让给胞弟阿林,转让价远低于市场价成交。阿陆认为阿菊与阿林属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要求法院确认该转让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

    法庭上,阿菊、阿林姐弟俩认为,该起房屋买卖系亲属间的转让无恶意,实际成交价是14.5万元并已实际支付。但到交易中心办理手续时,被告知道定价18万元后欲作修改,又由于税务部门要收税才在合同上又写下了24万余元,后确认该房屋实际转让价为18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该系争房屋原登记在阿林的名下,后阿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14.5万元购得该房屋,却又在相隔10个月后将该房屋卖还给了阿林。虽然姐弟之间买卖房屋未有发票,也无交付钱款的收据,但有阿菊认可弟弟阿林已向其付清了钱款,法院认定该起房屋买卖是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不能认定该起房屋转让是非法勾结、谋取私利的故意。

    最终,法院作出了不支持阿陆起诉的判决。

    作者简介:1988年取得律师资格。律师执业十五年,办案经验丰富。在多所大学任教,理论知识扎实。曾任北京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国汇律师事务所主任。擅长刑事辩护和处理企业合同纠纷。北京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现在北京中济律师事务所执业。了解律师更多信息请点击http://zhangyunzhang.148com.com

    责任编辑:李小娟

    "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