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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协议不得不考虑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9 ℃

  夫妻感情不和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之前,一般会协商签订离婚房产分割协议。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针对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出现了很多问题,最终离婚后的夫妻又不得不重新回到法院解决协议遗留的问题,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下面,本站首席婚姻、房产法律专家杨欣律师根据多年的离婚诉讼经验,将这些问题和对策做一简单的总结:

  一、离婚房产分割协议的履行问题

  许多夫妻在离婚之时,为急于解除婚姻关系,草草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没有过多思考协议可能存在的履行障碍问题。就离婚房产分割协议而言,一旦夫妻离婚之后,身份关系解除变不能自动恢复,离婚就成了不能反悔的事实;但是,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处理在一定条件下却是可以反悔的。

  此时,如果夫妻协议房产归一方所有,得房的一方支付另一方房屋折价款,然而得房的一方如果离婚后反悔,不愿继续履行支付另一方房屋折价款的义务,该如何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夫妻离婚之后不履行房产分割协议的,守约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对此,如果法院查明离婚房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一般会对守约方的主张予以支持。法院判决之后,如果得房的一方只有一套住房怎么办?守约方又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

  同样,如果是不要房子的一方违约,离婚后不愿意配合得房的一方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怎么办?得房的一方亦需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房产过户义务。可是,如果不要房子的一方带着房屋折价款跑了,出国了,那么得房的一方起诉要求房产过户就非常困难。

  针对上述离婚房产分割协议签订后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在上海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占有绝对比例,可见夫妻离婚之后违约率之高。这也许和夫妻离婚后冷静下来,对双方婚姻的失败,心中仍存有怨气有关。杨欣律师建议,如果夫妻离婚所分割的房产登记有双方的名字,那么该离婚手续最好不要通过民政局办理,可以通过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出具的离婚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如果离婚后一方反悔,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房屋内的户口迁移问题

  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如果确定房屋归一方所有,那么得房的一方一定会要求对方将该房屋内的户口迁走。但是,司法实践中,户籍问题属于公安部门管辖,户籍迁移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而公安局也没有权利对公民的户口进行强迁。所以,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旦遇到户口迁移纠纷,那么,这个事情通过法律途径是不能处理的。

  杨欣律师建议:1、该迁移的户口最好在离婚之前迁走;2、如果离婚之前不能迁走,那么应当在离婚房产分割协议中对此加入制约条款。否则,户口问题就真的没有办法处理了。

  三、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条款的效力问题

  关于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条款的效力问题,也是在法院受理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会经常遇到的问题。

  杨欣律师提醒:第一,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在夫妻双方办理完协议离婚登记手续后生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登记之前签订的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尚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没有约束力。第二,离婚房产分割协议中夫妻双方处分的房产必须是夫妻双方有权处分的财产,处分他人房产是无效的。第三,夫妻双方如果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那么在房屋过户到子女名下之前,针对协议能否强制履行的问题,至今在法律上存有争议,当事人对此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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