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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财产公证有说道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2 ℃

  李大娘和张大爷都丧偶多年,经人撮合相处后于近日登记结婚。因为是老年再婚,为了不给子女留争议,双方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夫妻财产约定。除了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外,双方还特别强调,一定要约定一方死亡时另一方放弃遗产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产生的,自然人未死亡时,其配偶、子女并不享有对其遗产的继承权,因此,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权,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作出才能生效,生前作出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夫妻财产约定仅限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归属的确定,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内容不能写进该约定中。

  这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老年再婚者除了希望确定财产的归属外,更希望明确死亡后遗产由己方子女继承,这一内容不能写进公证约定文本,将来一方死亡另一方就具有法定继承权,或许又会引发新的纠纷。

  实际上,遇到李大娘和张大爷这种情况,除了办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外,还应当另立一份遗嘱,遗嘱中指定其遗产都由其子女继承,两种法律行为共同实施,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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