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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所分的房屋如何过户?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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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和前夫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08年底,由于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该套房屋在作价后归我所有,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的一年内,将产权过户到我名下。但由于房价不断上涨,前夫认为他吃了大亏,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还说当初把房子给我他是被迫的,对他很不公平,要到法院起诉撤销离婚协议。房管部门办理,但他们却答复说,必须要有法院的判决才行,否则就必须前夫到场签字过户。对此,我很不理解,难道离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吗?

  请问:为什么不能凭离婚协议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前夫说的起诉撤销离婚协议能成立吗?

  法律咨询律师解答:

  您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实质上涉及到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及是否具备强制执行力。

  离婚协议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对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处分。因此,离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因履行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方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离婚协议的性质决定了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实践中,很多地方包括一些大中城市的房管部门即以此为据,对仅凭离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单独办理房屋过户不予受理。

  对您所提的第二个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离婚协议可以反悔,但要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但同时要符合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方能依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合上述,建议您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夫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如对方拒不履行,则可持生效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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