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河山是张庄村民,1993年外出打工回村后,建起自己一栋楼房,当年年底与同村张小红结婚,婚后王才知道张由于某种原因,失去生育能力。2005年,王终于不能忍受张不能生育导致自己被村人指点的压力,于是提出离婚。双方很快达成离婚协议。但是,在对房子的处理上,两人发生争执。王说房子是自己婚前盖的,张无权提出分割:而王认为自己与张生活多年,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利提出要求。
那么在本案中,对于王在婚前建筑的房屋,其妻子究竟有没有权利提出财产要求呢?
【解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婚前一方购买或者建筑的房屋,一般情况下属于个人财产,但是经过夫妻双方长时期的共同使用管理和收益,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论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由于王与张共同生活达12年之久,所以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双方的共有房产,法律有如下规定:
在离婚时候,夫妻双方可以协议分割房产,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所以张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出自己对房产的权利,并请求依法分割该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