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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我和前夫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我们写明将双方婚后购买的住房赠与给儿子,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前夫带着儿子住在该房屋中,我则搬到了单位的宿舍。现在,我前夫已再婚,且又购买了一套房屋,我却因单位裁员而无房可住,生活困难。
请问,我能否要回当时赠给儿子的房屋用于自住?
法律咨询律师解答:
要判断你是否能要回这套房子,须明确两个基本法律问题:其一,赠与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你和你前夫自愿将房屋赠给儿子,是你们双方的真实意愿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因此该赠与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其二,房屋产权是否转移的问题。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属于不动产,故其权利转让应依法登记,即办理过户手续。从你来信看,你和你前夫赠与孩子房产后,并没有去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实际转移。
此外,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为保证赠与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就是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还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案中,鉴于你已处于失业且生活困难的状况,故可以不再履行赠与房屋给儿子的义务。
不过,要提醒的是,该套住房是你和你前夫结婚后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归于你一人所有。因此,你在撤销赠与后,有权向法院主张的是该房产中属于你自己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