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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共同财产入股,作为隐名股东的离婚公司分割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8 ℃

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共同财产入股,作为隐名股东的情况分析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将共同财产交由第三人入股,第三人是名义股东,夫妻双方是隐名的实际股东的,并和第三人签订隐名出资协议的,该部分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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