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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若干思考(二)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97 ℃

  2、婚前财产公证与传统思想观念的撞击

  婚姻是一种最高的信任,是基于夫妻双方对彼此信任而产生的一种亲情。深受我国“妇从子孝、夫唱妇随”等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许多人认为如果男女双方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彼此尊重,共同经历风雨的变迁感情得到了积累,固然稳定。若在此情正浓时,便已处心积虑的划清财产归属,必然会使双方原本一如既往的信任感消失,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并不益于今后马拉松式的感情长跑,这对双方的感情无疑是一种伤害。因为一纸婚前财产公证书让婚姻更容易发生预期的故障,夫妻双方时时刻刻都要为花钱而动心眼,这样的婚姻更像一桩特殊的“买卖”,这样的夫妻更像商业伙伴,这是对圣洁的感情的亵渎。这充分体现了婚前财产公证与婚姻观念的冲击,同时也表现出其与我国传统美德之间的碰撞。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因贪图财产的婚姻提供了一个保护伞,而并不是为婚姻提供保护伞。

  3、婚前财产公证与法律的撞击

  当今社会是一个以知识经济作为先导的时代,即以无形财产作为竞争的重要财富。婚前财产公证仅能界定夫妻婚前的财产和婚后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即有形财产,对个人或夫妻间的无形财产却无法做出明确的界别。所以,婚姻财产的分配仅限于有形财产是远远不够的。如夫或妻一方的知识积累,双方努力创造的产品、品牌等无形财产,凝聚着双方的努力和帮助,如何保护这部分财产,目前的婚前财产公证还无法在技术上做到合情合理。此外,婚前财产公证因无年限限制,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再次,夫妻双方因躲避债务而申请财产公证,钻取法律的漏洞,这无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四、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完善意见

  (一)完善方式及理由

  针对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弊端,建议以立法的方式对婚前财产公证做出强制性规范,主要理由如下:

  1、解决未婚夫妇的信任危机,切实保障他们的利益。

  夫妻互敬互爱,同甘共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安定,但处在现代社会,完全凭借浪漫主义和理想主义的信念维系婚姻的愿望受到了严峻的挑战,站在理性的角度,婚前财产公证的确可以避免在夫妻感情破裂之后又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再起纷争。但为什么大多数人签不下这一纸“公证书”呢?这完全是信任危机在作祟。很多人认为,财产的归属涉及到良心和品德问题,如果双方连这点信任都没有,又何必走进婚姻的殿堂呢?当然,也有不少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的确是今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把“保护伞”,但如何向另一半开这口,最后会不会因为双方意见不统一而分手呢?种种顾虑,让婚前财产公证最终被大多数人拒之门外。但让我们设想一下,如果法律要求每一对新婚夫妇都做一份公证,如同履行婚姻登记的手续一样,他们是否会欣然接受这份保障各自合法权益的公证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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