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赠与算彩礼?
值得关注的是,产生纠纷的男女或者说两个家庭,对于什么样的赠与属于彩礼,认识上是有巨大偏差的。
由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男方起诉时,往往把恋爱过程中所有给付女方的财物都视为彩礼,但女方只认可男方给付的大宗金钱,至于给付的财物等,如果并非主动索取,一般认为是赠予。
到底哪些赠与算彩礼,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目前法官们多认为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一旦男女双方当事人婚约被解除,赠与彩礼的缘由消除,受赠人应当将彩礼返还给赠与人。
因此彩礼应当至少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并以订立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如果男女双方没有婚约,或当地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那么双方之间发生财物给付行为就不是彩礼,而是一般的赠与行为。二是彩礼的价值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属于数额较大。如果给付的是价值较小的物品或少量现金,比如见面礼,目的在于增进感情,则不能认定为彩礼。
2、处理有关彩礼纠纷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对彩礼问题概括得很到位,即: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在处理有关彩礼纠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应予以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
(2)应注意把握彩礼返还的范围。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发生了必要的消耗,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在实际生活中,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化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故在处理方式上应当灵活把握,真正体现公平原则。
(3)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
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