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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的彩礼还能否要回来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1 ℃

  现实中很多男性青年所要面对的是,离婚了怎么办,辛苦奋斗几年再加上父母的资助才凑齐的彩礼房产等就这样打水漂了吗?相信这是绝大多数人都难以接受的。彩礼只是一个民间约定俗成的习惯,并没有法律上的规定。传统社会中,只有关于男方给付彩礼的约定,但是却没有退还彩礼的说法,一方面是作为男方不好意思将送出去钱财要回头,其次是传统的彩礼很简单,完全是按照各家实际情况来给,再就传统社会对离异女子的歧视,注定了离婚是很少发生的情况。现如今社会中,离婚已经成为常有的现象,而且此时的彩礼对于很多家庭来说都是一笔不小的财产。那么离婚了怎么办,男方能否要回彩礼,习俗上没有约定,那么法律上有规定吗?

  要从法律上讨论彩礼的问题,首先需要知道的是彩礼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其实自新中国成立后至今的1950年、1980年和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均没有对彩礼做规定,此外还规定禁止买卖婚姻或者借婚姻索取财物。不过这与我国的现实风俗情况是不完全相符的,我国法律上仅仅把彩礼当作是男方对女方的一种赠与行为,不过这种赠与行为是以双方结婚为前提的。

  虽然对于彩礼的给付,法律上没有做明确的规定,但是2004年4月1日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第十条却就彩礼的返回问题做了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第一种情形,如果男方给付了彩礼但是没有办理结婚证,然后就分开了,或者是不准备结婚了,彩礼可以退还,当然针对一些举办了民间婚礼的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特殊分析。

  规定中给出的第二种情况比较特殊,因为一般情况下夫妻结婚后必然是居住在一起的,但也不排除少数情况下男女结婚后就发生矛盾无法一起生活。在庆阳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例,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是经双方家人介绍认识的,两人在认识一个月左右就结婚了,其中在这场婚姻中,原告给付彩礼、三金、压柜钱等财物价值十几万。两人在结婚后三天就一起去了外地打工,但是去了外地后被告根本不安心与原告共同生活,并且被告告诉原告她根本不想与其结婚,只不过是为了逃避父母管教才逾期结婚。于是原告将被告送往娘家,希望娘家能劝说好,但是被告回到娘家后就不愿意回到原告家,并且最终离家出走,家里人都找不到。于是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并且要求对方退回彩礼10万。该案件的最终结果是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认为其符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第十条罗列的第二种情形。

  根据上诉案例,我们能够知道,规定中给出的第二种情况中提出的“未共同生活”,并不是一定要求双方没有一起生活过,而是要求双方没有达到一个稳定的生活状态,也就是偶尔的居住不属于“共同生活”。规定中给出的第三种情形,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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