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金是何种属性?
其实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未明确认定其性质。而理论上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是把交付聘金的行为当作为附义务的赠与,即欲缔结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赠与一定的财物给另一方当事人,而另一方当事人负有与赠与人缔结婚姻关系的义务,如果接受聘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项义务,则赠与人可以撤销该项赠与。但存在的问题是我国婚姻法规定当事人具有婚姻自由,结婚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若规定为义务性质,可能会导致被更大的矛盾。
第二种是把聘金作为一方为促使婚约的履行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定金,如果给付聘金的一方毁约,但其无权要求返还聘金,而接受聘金的一方毁约,则应返还聘金。此说法应该是更符合中国传统习惯,根据习俗,男方向女方交付聘金,则意味婚姻关系确定下来,双方自此可以未婚夫妻相称。但问题在于如果严格依照定金罚则,收受定金(聘金)的一方悔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聘金),而实践中一般都不存在双倍返还的可能。
二、聘金能退还吗?有何依据?
根据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条里面所说的彩礼就是聘金,而且这里还必须限制指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其中第(三)项中所说的情况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按照习俗给付聘金,或者为了所谓“面子”支付大额聘金,从而导致其本人甚至家庭生活水平急剧下降,甚至债台高筑的现象,直至离婚时,男方家庭也尚未能从给付聘金导致的生活困境中摆脱出来,或未能还清因给付聘金所欠的钱。
三、骗取聘金构成的犯罪量刑
我们常说“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都是耍流氓”,而在法律的角度来说,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收取聘金行为,就很有可能构成刑法的诈骗罪。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东高院曾在答复广州中院时指出,鉴于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相似,法定刑幅度相同,所以我省在适用《刑法》第266条的时候,应当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关于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以5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以4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4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