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认定彩礼?
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解除婚姻彩礼要返还吗?
基本案情:2013年5月,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经邵某介 绍相识。2013年7月13日,通过证人邵某,原告给付被告现金40000元及首饰4件作为订婚彩礼。后原告送给被告两箱酒、两条烟、两盒茶叶、几袋糖。 后原被告未能登记结婚,被告也未退还上述彩礼。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当庭退还原告首饰4件。
法院判决:彩礼虽具有赠与性质,但法律后果与普通赠与却大相径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未能登记结婚,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被告应当退还。法院判决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原告张某彩礼款40000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解除婚约应该返还彩礼,那么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应该退还?
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 年1月30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2日,刘某因病住院22天,出院后双方一直分居。因感情破裂,原告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冯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对 方适当返还聘礼及看病花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所述婚前的聘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双方已结婚,条件已成就,应按赠与处理。
现在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其实,这是个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 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离婚时要审慎对待这个问题,应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三、可诉请返还彩礼的当事人范围如何把握?
由于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只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
四、应当返还的彩礼范围如何把握?
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因此,我们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