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女青年刘某。2012年初,蒋某与刘某领了结婚证。婚前为表示诚意,蒋某给了刘某1.4万元彩礼,后举办婚礼当天,蒋某又拿出了1万元彩礼。
然而结婚不到两个月,刘某就带着陪嫁用品回了娘家,一直住到生了孩子才回夫家。更让人不解的是,还没等孩子满月,刘某就抛下孩子,独自回到娘家不归。
2013年1月,蒋某一怒之下向枣阳市法院起诉离婚,而刘某却不同意。为了挽救破裂的婚姻关系,法院驳回了蒋某的诉求。2015年年初,蒋某深感和好无望后,再次向法院递交了诉状,不仅要求离婚,并且要求刘某归还2.4万元彩礼。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准许蒋某与刘某离婚;婚生子随男方生活,女方于每月底给付当月子女抚养费800元,直至孩子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女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孩子医疗费7500元,并返还彩礼2.4万元。
两人不仅领了结婚证,也共同生活了,连孩子都生了,法院为什么会支持女方返还彩礼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有三种情况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那么本案属于哪种情况呢?原来,蒋某和刘某的孩子患有先天性智力残疾,刘某发现后没等孩子满月就离家出走了,并没有尽到一名母亲的义务。法官考虑到抚养这名孩子的成本较高,如果彩礼不返还,会影响到孩子的生活和治疗,故法院对男方返还彩礼的诉求予以支持。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枣阳法官真正做到了人性化办案,结合法理、情理给出了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案,促进了矛盾化解,保障了社会和谐,赢得了群众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