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戴某与梁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两人感情发展顺利,并于当年12月在农村举行了订婚仪式。之后,戴某将订婚彩礼6万元交给梁某父亲,并为梁某购置了金首饰。依据农村习俗,梁某父亲退回戴某聘礼2.2万元,并给戴某5000元见面礼。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戴某和梁某双方因性格不合,渐行渐远。最终,戴某提出分手,梁某表示同意。戴某要求梁某返还订婚彩礼及订婚礼物,但梁某拒绝。多次索要未果,戴某最后将梁某及其父亲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到此案后,并没有直接安排开庭审理,而是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原、被告双方曾经是恋人,一旦走上审判程序,势必会激化矛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
于是,法官将双方当事人传唤到法庭,面对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开始后,戴某理直气壮地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彩礼及订婚礼物,而梁某以及父亲虽对彩礼及订婚礼物予以认可,但声称按照农村风俗,已举行了订婚仪式,对其日后找对象产生影响。再者,是男方提出分手,彩礼就不应返还。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调解一时陷入了僵局。
见此情况,承办法官果断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对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首先从感情角度对戴某进行劝导,告知其与梁某曾经感情很深,已论及婚嫁,突然提出分手对女方伤害很大,让其换位思考。戴某经过反复思量,决定放弃部分权利请求。与此同时,承办法官又与梁某谈心,在抚平其激动情绪的同时,释法析理,详细地讲解了婚约财产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承办法官劝导下,梁某以及父亲最后同意返还戴某万元彩礼,戴某放弃其他权利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