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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时债务人享有抵销权
发布时间:2016-01-28 07:28:1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965 ℃

一般债权人转让其权利是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的时候,转让行为就生效。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也享有债权而且该债权已届清偿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是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受让人行使抵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抵销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若当事人互相都负到期债务,并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以及品质相同的,除了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可以抵销的外,任何一方都有权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相互抵销。

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抵销权:

一是债务人的债权比转让的债权到期先到。

二是债务人的债权和转让的债权是同时到期的,债务人也事可以向让与人行使抵销权的。债务人行使抵销权时,应当用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受让人而通知自到达受让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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