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4月25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情侣分手 可以要求返还“爱情赠物”吗?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40 ℃

      沪律网网友提问:

      刘先生与张小姐2010年确定了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过程中感情良好,很快谈及结婚事宜,当时张小姐提出想拥有一辆私人小轿车。2011年1月26日,刘先生与张小姐一起去汽车市场考察,张小姐选中了一辆POLO牌小轿车,由刘先生支付了车款及保险费等费用,车辆所有人登记在张小姐名下。另外,刘先生还花费2600元为张小姐购置了手机。之后二人发生分歧,2014年10月,张小姐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并拒绝返还车款,保险费等费用,刘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前女友张小姐返还购车款及手机费,车辆保险费等。 被告张小姐应该返还“爱情赠物“吗?

      沪律网广东何荣新律师回复:

      刘先生可以要求返还,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