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律网网友提问:
刘先生与张小姐2010年确定了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过程中感情良好,很快谈及结婚事宜,当时张小姐提出想拥有一辆私人小轿车。2011年1月26日,刘先生与张小姐一起去汽车市场考察,张小姐选中了一辆POLO牌小轿车,由刘先生支付了车款及保险费等费用,车辆所有人登记在张小姐名下。另外,刘先生还花费2600元为张小姐购置了手机。之后二人发生分歧,2014年10月,张小姐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并拒绝返还车款,保险费等费用,刘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前女友张小姐返还购车款及手机费,车辆保险费等。 被告张小姐应该返还“爱情赠物“吗?
沪律网广东何荣新律师回复:
刘先生可以要求返还,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