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
2014年2月,女子赵某某与蒋某某结为夫妻。同年6月,赵某某起诉与丈夫蒋某某离婚,海原县法院经审理判决,赵某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还蒋某某彩礼9万元。2014年12月25日,因赵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蒋某某向海原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初,执行人员经多方了解,找到了在宾馆打工的赵某某,向她释明了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其以反锁房门、隐藏随身财物等方式拒不配合,并辩称彩礼已全部用于婚礼支出,现无能力退还。但蒋某某提供的一份存款回执单表明:2014年4月,赵某某的账户曾有一笔4万元的存款。在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在赵某某拘留期间,执行人员还查明,她曾购置院落一处,协议签订日期是2011年2月17日,但经调查核实,实际购置时间为2014年7月30日,这充分说明赵某某通过篡改购房时间,意图隐藏其婚后所收的彩礼。在上述证据面前,执行人员做了大量说服教育工作,但赵某某仍拒绝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最终,海原县法院认定,赵某某在具备执行能力的情况下,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致使该判决无法得到执行,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是将有关材料移送海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赵某某已被海原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律知识拓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