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2014年年初,我与孙某经人介绍相识,相处后不久即商谈结婚事宜。2014年6月,我的母亲将彩礼6万元送至孙某家交给其父亲,双方商定结婚的日子。可是现在我们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且双方经常因小事争吵。如果我解除婚约,能否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郭磊律师:李先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本案中,李先生还未与孙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法律第一款,因此不管哪方先提出解除婚约都可以要求收受方返还彩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