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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形下,彩礼可请求返还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74 ℃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在不少地方,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举家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正因为如此,不少农村家庭夫妻离婚时,对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存在很大争议。

  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给付彩礼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阳谷县人民法院法官辛耀云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彩礼返还需要看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消费以及有无过错责任等。如男女双方共同生活较短,而且没有领结婚证,同居关系解除后女方需将彩礼全额返还,双方如果已经领取了结婚证,离婚时女方需将彩礼酌情返还。“夫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一般以一年为界限,共同生活一年以下可认定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辛耀云说,“如果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则彩礼一般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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