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男)与薛某(女)两人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一起生活,后因矛盾纠纷闹分手。近日阳谷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依法认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应返还彩礼,男方应返还女方嫁妆。
刘某与薛某2013年6月订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吵架。刘某曾分三次给付薛某彩礼款9万元,2013年11月两人在刘某家举行结婚典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2月,两人生气后,薛某离家出走。后刘某多次找薛某沟通协商处理矛盾,但两人就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退还彩礼等事无法达成共识,刘某随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薛某返还彩礼9万元。
开庭审理时,薛某辩称其与刘某虽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举行了结婚仪式,且以夫妻名义生活了一段时间,所以刘某要求返还彩礼没有依据。而且刘某所称的彩礼数额也不属实,其中有部分彩礼属于刘某赠与,还有部分已回押给刘某。薛某同时还提出,刘某应返还自己的结婚陪嫁物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薛某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按农村风俗习惯,刘某请求返还按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金,也依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薛某的“陪嫁”应视为薛某的个人财产,刘某应返还。最终法院判决,薛某返还刘某彩礼现金8万元,刘某返还薛某的结婚陪嫁物品。双方均表示服判而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