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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婚约解除 彩礼依法返还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2 ℃

  电视剧《离婚律师》的热潮还未退去,现实生活中,台安就有一对小夫妇因为解除婚约的彩礼一事对簿公堂。男方二平(化名)按照习俗与女方小青(化名)订婚、过彩礼,准备结婚,但此后二人发生矛盾解除了婚约,闹上法庭。8月25日,记者从台安县人民法院了解到,扣除同居期间花销,被告人小青需返还原告二平其余所有彩礼费用。

  2013年8月,热恋中的二平与小青准备结婚,双方家长为他们办理了订婚仪式,二平家按习俗给小青家过了部分彩礼款。订婚后,二平家又向小青家过了另一部分彩礼款,随后两人开始同居。

  不料,一个多月后,二人发生矛盾,小青愤然离家出走。几经协调,双方认为难以继续相处,决定解除婚约。但就已过彩礼的返还问题,双方发生严重分歧,于是二平将小青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二平认为自己给被告人小青共10万元彩礼,请求判决被告人小青返还彩礼款5万元。而小青辩称:订婚时过彩礼5.3万元,其中共用3000元,同居前又过了 4.7万元,因此彩礼是9.7万元。自己用这些钱购买了衣服、被褥、金项链、金耳环等,都在男方家,因此只同意返还2万元。

  法院认为,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被告对于索要的彩礼应依法予以返还。原告称彩礼款是10万元,其中3000元不应计算在彩礼内,故认定彩礼款为9.7万元,鉴于被告在收到彩礼后有一部分花销,可酌情返还,被告离家出走时还给原告的3万元应从返还款中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判决被告小青返还原告二平彩礼款6万元,扣除原告拿回的3万元,被告再返还原告彩礼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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