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因继父参与了过彩礼的全过程并实际查收了彩礼款6.2万元,被判负连带责任。
庭审查明,原告于某与被告宋某(女,系再婚)于2013年农历1月28日未经政府登记便同居生活。同居生活前,原告于某家过给被告宋某彩礼款 62 000元。过彩礼款时,由媒人过数后交给被告宋某的继父。此后被告宋某用此彩礼款购买了一些衣物及化妆品等,花销不多。后双方外出打工,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被告于2014年3月份自动解除了同居关系。因退彩礼款双方争执未果,原告于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款3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同居生活前,按照农村传统习俗原告于某过给被告宋某的彩礼款数额较大,且用于结婚和生活的合理花销也不多,彩礼款应酌情予以返还。本案中被告宋某的继父参与了过彩礼款全过程,并实际查收了彩礼款,因此宋某的继父应为适格被告。故依据《婚姻法》第3条、《民事诉讼法》第 13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宋某返还给原告于某彩礼款20 000元,被告宋某的继父对彩礼款返还负连带责任。
办案法官进一步解释说,现在涉及到农村彩礼款的执行有相当的难度,往往法院判决下来,女方或一走了之,或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因其他情况,致使案结事不了。为保护主张权利方的合法权益,追加与本案相关联的适格被告(如女方的父母),并且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主张权利方的诉权得以实现,这也是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的要意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