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约财产案件中,证明彩礼的有效证据就是媒人的证人证言。因为,经手彩礼,是不可能打条子,而且本身是喜事,参与的也都是亲戚朋友,而且一般都为至亲。这就牵涉到诉讼中的证据效力问题—媒人做证效力问题。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最有利的证据就是媒人作证和被告自认。
农村婚约财产案件所涉及的证据除具备证据的各个特征外,尚具有其特殊性。媒人证言是最常见、当事人利用最普遍、最有直接效力的一种证据。而此类案件只能靠媒人作证或对方自认。从法理上分析,媒人证言是证人证言,是媒人就其所亲身经历和感知的事实所作的陈述,属原始证据,就处理此类纠纷起着关键作用,既可以用于认定案件事实,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又可以促使当事人放弃无理的事实主张,接受法院的调解和裁判。但是,媒人却多是男方或女方的至亲,或有一定利害关系,用以来证明双方争议较大的彩礼款,女方多数因为媒人与双方的关系,就此对媒人所做的证人证言提出异议。当然,不排除男方起诉后有多加诉讼标的的部分。
律师认为,只要媒人能自愿出庭作证,该证言不利一方不能提出足以推翻的证据,且该证言符合地方习俗,相互能够印证,即应认定为有效证据。这种观点也符合优势证据原则,因为,原被告民事诉讼中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双方的陈述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形中,各自负有对自己所述事实举证的责任,一旦媒人出庭作出符合法定条件的证言,该证言有利一方即处于证据优势地位,其主张应得到支持。只是,现在此类案件,媒人却因与原被告双方的其他关系,不好意思出庭作证,甚至不愿出庭作证。
如此既不利于原被告双方的矛盾解决,也不利于法院依法处理此类案件,也容易造成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建议,司法宣传部门除应多作各类法律的宣传工作,还应多思考各类案件的解决办法。这样,此类案件中的当事人对此方面的误区会逐渐消除,最终转变为有利于法院调解此类案件的依据。
当然,法院最终还是希望原被告双方以尊重对方、尊重事实的态度,和气解决纠纷,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