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广东省信宜市合水镇某村男青年沈某与某村女青年杨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月底,女方父母主动提出,要求男方付上礼金和其它财物(共计人民币9210元),就同意女儿嫁入沈家。男方对此欣然接受,因为这毕竟是当地的习俗,也是人之常情。于是,沈某便积极筹措资金,按女方的要求如数将钱物交给杨某的父母。此后杨某也时常来男方沈某家并小住上一段时间,沈家也开始准备迎娶杨某过门成亲。谁知,杨某父母却以各种理由推迟婚期。无奈,沈某只有望“妻”兴叹,苦苦等待“岳父岳母”大人的同意。然而,令沈某意想不到的是,等了漫长的等待之后,得来的不是兴奋,而是杨某已于2007年下半年另嫁他乡的消息。人财两空的结局令沈某无法接受。万般无奈的沈某要求杨某父母退回预先支付的礼金和财物。可是,杨某父母却不同意,认为自己的女儿在2005年2月起跟沈某谈婚、定婚至2007年的两三年时间里,时常到沈家居住,已吃了亏,所以不同意退款。于是沈某和杨家引发纠纷。
2007年底,沈家和杨家所在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了这一情况后,主动对两家的纠纷进行调解,但是以双方都不接受而宣告调解失败。男方又到合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派员调处。2008年3月,合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合水镇妇联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尽管采取了多种调解办法,不厌其烦地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并阐明订婚时收取的彩礼,按法律规定应当如数退还。但杨某父母态度强硬,言辞甚激:“要钱没有,要老命就有一条!没有钱退给你又怎样!有本事到法院告我的状吧!”男方也不示弱:“我不告倒你,我就不姓沈,你等着进监狱吧!”双方针尖对麦芒,互不相让。至此,镇调委会和妇联的调解也告失败。调解委员会建议双方通过诉讼来寻求解决。
2008年4月1日,沈某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了合水法庭。法庭经过对案情的认真研究,决定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庭前调解。于是法庭先召集沈某和杨某,希望双方进行庭外调解,并阐明法院判决与庭外和解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效果,前者于男女双方都不利,可能会相互结怨一辈子。若是后者,对男女双方都有利,虽然做不成夫妻,还可以成为朋友,有回旋的余地。
通过法庭和调委会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运用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相结合的方式,细致地做好双方的工作,使双方冷静下来了,认识到各自的错误。通过双方协商,杨某父母同意退还部分礼金给沈某,沈某也同意取回部分礼金。次日,杨家按协议给沈某退还了人民币3200元,这起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