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亲中意,共同生活数月发现,性格不和难以在一起生活,为彩礼返还问题起纠纷诉至法院。8月12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邻里县当事人之间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令女方返还男方彩礼2万元的80%即16000元。
兴国县与永丰县是邻里县,2009年10月份,兴国南坑乡的刘小东在媒人赵某介绍下来到永丰县君埠乡与女孩李小芳谈婚。经过几次的接触,男女双方都比较中意对方,双方家庭对这门婚事都表示同意,于是男方开始送彩礼,一来二往,各种礼数到位后,男方共计给付了2万多元彩礼。
2010年农历正月,小刘和小李便一起外出打工共同生活,经相处一段时间发现因双方性格不合,于是女方小李提出分手,2010年5月中旬双方正式分手。分手后,双方就返还彩礼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男方诉至永丰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虽未登记结婚却同居过一段时间,婚约的解除对男、女双方都有一定的伤害,但相对女方的伤害要大些,从保护妇女权益出发,遂综合本案案情判令女方返还男方彩礼2万元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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